“组团”去越南相亲 “跨国媒人”被判刑
“组团”去越南相亲 “跨国媒人”被判刑
华越之星签证4月24日日讯:随着中国对外交流增多,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有人从中看到商机,做起了跨国相亲的“买卖”,介绍大龄青年出国相亲,并收取高额费用。近日,黎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名为组织出国旅游而实去越南相亲的刑事案件,“跨国媒人”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初,徐某和其越南老婆(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带其表弟等三人去越南相亲。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徐某通过中介为三人办理旅游或商务签证,其中两人先后三次由广西某口岸出境到越南,一人先后四次由广西某口岸出境到越南。在第一次出境前,徐某告知三人,不要告诉边检人员出境是去找老婆,而要说去旅游的。到达越南后,徐某及其老婆将三人安排在附近的酒店或租房居住,并带他们去相亲。三人相亲成功后,又帮三人的越南老婆处理好护照及签证事宜回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组织他人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婚姻没有捷径可走,切勿铤而走险。以虚假事由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相亲属于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指没有依法办理真实有效的出入境证件,或者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身份或证件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而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偷越”的方法和手段亦多种多样,既有不在规定的口岸、关卡偷越国(边)境,或以假证件或其他蒙骗手段在关口蒙混出入境的,也有骗取出境证件,以所谓的“合法”的形式“非法”越境的。
行为人“骗证出境”,本质上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不能出境,但为达到出境目的,隐瞒真实意图,骗取出境证件出境。此时,行为人出境证件的取得是非法的,出境资格是虚假的,行为人借此出境,无异于以欺骗手段越境,该越境行为当然侵犯到了国家国(边)境管理秩序,属非法越境。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涉外婚姻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外籍女子因非法入境、原始婚姻状况不详等原因,无法与中国公民领取结婚证,双方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部分外籍女子身份不明,极易发生“中间介绍人”收取彩礼后逃婚、骗婚等情形,一旦离开便无迹可寻,不仅“人财两空”,同时可能因买卖妇女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据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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